浙江红心家居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对洪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0类46543954 号“洪心大厦”商标提出无效申请事宜,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红心”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在第20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对比图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 家具、容器用非金属盖、软梯、画框、藤、非金属身份牌、家具门、垫枕、 非金属制窗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箱、挂钥匙用 钥匙板、手持镜子(化妆镜)、竹帘、展示板、木制家具隔板、垫褥(亚麻制品 除外)、室内百叶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一 、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 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我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 46543954 号“洪心大厦”商标在家具、容器用非金属盖、软梯、画框、藤、非金属身份牌、 家具门、垫枕、非金属制窗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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