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条鱼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3类的55015438号“七月鲜”商标被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明显,根本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为“七月鲜”,而引证商标为“七鲜”,文字构成明显不同,商标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形成直观差异。“七月鲜”有着直观的含义表示即“七月份的鲜”,而引证商标“七鲜”则表示的是“七种鲜”,含义存在本质不同。同时,“七月鲜”与“七鲜”不同汉字组合带来呼叫及外观上的直观区分,不构成近似。
由于我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55015438号“七月鲜”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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