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赫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72029210号“赫南HENAN”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驳回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
经查询国家商标局网站可见,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灯、照明用提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由于我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72029210号“赫南HENAN”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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