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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发布者:巨皓知识产权
阅读:142
发布时间:2024-10-26

丹阳市渝泽工具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7类的68219893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驳回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紧密关联。

商标对比图如下:

商标驳回复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电锤;手电钻(不包括电煤

钻);电动扳手;角向磨光机;电钻孔器”以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锤;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扳手;角向磨光机;电钻孔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我公司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锤;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扳手;角向磨光机;电钻孔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为国内委托人提供有关商标注册国际商标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维权法律咨询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反不正当竞争、商标设计、技术转让、商业秘密保护及诉讼等多方面的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及整体解决方案;为新老客户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发展和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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