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第73021848号“IFDO”商标(国际分类第3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理,最终决定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标志着申请人广州伊芙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注册人为广州高托密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案件背景:
申请商标“IFDO”因与引证商标“DOIF”(第37939916号)构成近似而被驳回。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委托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代理过程与策略:
巨皓知识产权团队在接到委托后,迅速组织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引证商标“DOIF”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团队及时跟进引证商标状态,并在复审审理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的最新事实证据。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DOIF”已被撤销且决定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IFDO”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巨皓知识产权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高效执行力。通过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节点、及时提供有力证据,成功帮助客户扫清商标注册障碍,彰显了巨皓知识产权在品牌保护与法律代理方面的核心价值。
巨皓知识产权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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