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基于尼斯分类第12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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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常用但未列入《国际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C”:未列入《国际分类》的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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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照明、加热、冷却、蒸汽发生、烹饪、干燥、通风、供水及卫生用装置和设备。
【注释】
第十一类主要包括环境控制装置和设备,特别是照明、烹饪、冷却和消毒用装置和设备。
本类尤其包括:
——空气调节装置和设备;
——非实验室用烘箱,例如:牙科用烘箱,微波炉,面包炉;
——炉子(取暖器具);
——太阳能集热器;
——烟囱用烟道,烟囱用风箱,壁炉炉床,家用壁炉;
——消毒器,焚化炉;
——照明设备和装置,例如:照明用发光管,探照灯,发光门牌,运载工具用光反射镜,运载工具用灯;
——灯,例如:电灯,煤气灯,实验室灯,油灯,路灯,安全灯;
——日光浴床;
——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浴室用管子装置;
——抽水马桶,小便池;
——喷水器,巧克力喷泉机;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热水袋;
——电热服装;
——电热制酸奶器,制面包机,煮咖啡机,制冰淇淋机;
——制冰机和设备。
本类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装置(机器部件)(第七类);
——空气凝结器(第七类);
——电流发生器,发电机组(第七类);
——喷焊灯(第七类),光学灯(第九类),暗室灯(第九类),医用灯(第十类);
——实验室用烘箱(第九类);
——光伏电池(第九类);
——信号灯(第九类);
——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第十类);
——便携式婴儿浴盆(第二十一类);
——非电便携式冷藏箱(第二十一类);
——无加热源的烹饪用具,例如:非电动烤盘和烤架,烘蛋奶饼的非电铁模,非电加压炊具(第二十一类);
——非电暖脚套(第二十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