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部署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试点经验,因地制宜做好复制推广工作,重点推进企业和群众急需的试点举措,在更大范围释放制度创新红利,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
此次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涵盖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数字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改革、“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风险防控等7个方面,共计77条具体措施,其中34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43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国。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共计提出8条措施,涉及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等内容,全部面向全国复制推广。
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方面,《通知》提出,经营主体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主管部门应在商标注册公告和初步审定公告中标明货物或服务名称,并根据尼斯分类进行分类;充分公开国外地理标志(含意译、音译或字译)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法律手段,明确异议处理及注销相关规定。在加强信息公开方面,《通知》提出,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未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公布专利申请信息;对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或者还需进一步审查的,应说明原因;专利行政部门可依申请提早公布申请结果。
《通知》针对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某几类情形的标签或包装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某几类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部署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此外,《通知》还就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农用化学品未披露实验等数据保护工作提出复制推广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着力打破国际国内技术流通、市场联通、人文互通的知识产权壁垒。根据《通知》,各地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开展复制推广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区复制推广工作的支持指导。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统筹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有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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